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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公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管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以下简称《解释》)及考试作弊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最高人民检察院执法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副司长李强、公安部网络宁静守卫局副巡视员陈飞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治理司司长俞家栋出席公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讲话人李广宇主持公布会。姜启波通报《解释》的制定配景和主要内容:一、《解释》的制定配景考试是人才选拔的重要途径。
保持科场风清气正、维护考试公正,事关社会公正正义,事关社会诚信与和谐稳定。考试作弊破坏人才选拔制度,破坏公正竞争,松弛社会民风,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近年来,考试作弊高发多发,特别是使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的有组织的考试作弊运动连续伸张,危害日益严重。
为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犯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划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谜底罪和取代考试罪。《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各级考试主管部门和公检法机关依据修改后的刑法例定,严肃惩处考试作弊犯罪。停止2019年7月,全王法院审理考试作弊刑事案件1734件,讯断3724人。其中,组织考试作弊刑事案件951件、2251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谜底刑事案件117件、205人,取代考试刑事案件666件、1268人。
在管理案件历程中,有意见反映,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谜底罪和取代考试罪的治罪量刑尺度较为原则,不易掌握;尚有一些执法适用问题存在认识分歧,影响了案件管理。鉴此,为保障执法正确、统一适用,依法严厉惩治、有效防范考试作弊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的鼎力大举支持下,经深入观察研究、广泛征求意见、重复论证完善,制定了本《解释》。本《解释》凭据执法划定和立法精神,对考试作弊犯罪的治罪量刑尺度和有关执法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划定。
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充实发挥刑事司法职能,努力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保障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践行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的又一项重要举措。《解释》的宣布施行,对于依法严惩考试作弊犯罪,维护公正公正的考试秩序,培育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风俗,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二、《解释》的主要内容《解释》共十四条,主要包罗以下十个方面的内容:(一)明确了“执法划定的国家考试”的规模。
凭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划定,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谜底罪和取代考试罪的适用规模是“执法划定的国家考试”。《解释》第一条划定“执法划定的国家考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执法所划定的考试。详细而言,凭据有关执法划定,下列考试属于“执法划定的国家考试”:(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任命考试;(3)国家统一执法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修建师考试、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4)其他依照执法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在此基础上,《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进一步划定前述划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术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执法划定的国家考试”。
(二)明确了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尺度。凭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的划定,在执法划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资助的,即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凭据执法划定,联合司法实践,《解释》第二条设九项对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尺度作了明确划定,大致涉及如下六个方面:一是考试类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任命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故《解释》将在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直接划定为“情节严重”。
二是行为结果。《解释》将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明确划定为“情节严重”。三是行为主体。
考试事情人员违背所负担的职责组织考试作弊,主观恶性更大,故《解释》将其划定为“情节严重”。四是地域规模。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危害十分严重,故《解释》将其划定为“情节严重”。
五是数量尺度。《解释》将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划定为“情节严重”。
六是违法所得。从司法实践来看,凭据所涉考试的差别,组织考试作弊或者提供作弊器材等资助的违法所得数额相差较大。基于严厉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思量,《解释》将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划定为“情节严重”。(三)明确了作弊器材的认定尺度。
凭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的划定,组织考试作弊罪涉及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的情形。基于此,《解释》第三条对“作弊器材”的认定尺度作了明确,划定:“具有避开或者突破科场防范作弊的宁静治理措施,获取、记载、通报、吸收、存储考试试题、谜底等功效的法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法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划定的‘作弊器材’。”据此,通过伪装以规避科场检查并可以发送、吸收考试试题、谜底的纽扣式数码相机、眼镜式密拍设备等,均可以认定为“作弊器材”。
在此基础上,为统一作弊器材的认定法式,《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进一步划定:“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划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陈诉,联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特工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划定作出认定。”(四)明确了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的认定尺度。
从实践来看,组织考试作弊的案件不少在考试开始之前即被查处,此种情形之下组织考试作弊的目的未能实现,究竟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还是未遂,实践中存在差别认识。经研究认为,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组成要件行为是组织作弊以及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资助,只要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已经实际严重危害到考试秩序,即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作弊目的是否实现不应当影响犯罪既遂的建立。为统一执法适用,依法严惩组织考试作弊犯罪,《解释》第四条对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谜底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五)明确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谜底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尺度。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法定刑设置一样,非法出售、提供试题、谜底罪也设有两档法定刑。其中,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凭据执法划定,联合司法实践,《解释》第五条设七项对非法出售、提供试题、谜底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尺度作了明确划定。详细而言,与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尺度相似,《解释》也从相关试题、谜底涉及的考试类型,造成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结果,行为主体身份,多次或者提供人次三十人次以上,以及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等方面明确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谜底罪“情节严重”的详细情形。此外,为统一执法适用,《解释》第六条划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执法划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谜底,试题不完整或者谜底与尺度谜底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谜底罪的认定。
”(六)明确了取代考试犯罪的处置惩罚规则。凭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划定,取代他人或者让他人取代自己到场执法划定的国家考试的,组成取代考试罪,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为充实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效,《解释》第七条第一款重申了在执法划定的国家考试中取代考试组成犯罪的划定,即“取代他人或者让他人取代自己到场执法划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划定,以取代考试罪治罪处罚”;同时,为思量到替考的情况、情节存在差异,所涉考试的类型有所差别,为体现贯彻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使取代考试的行为人悔悟自新,《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专门划定:“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体现,综合思量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切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七)明确了单元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的治罪量刑尺度。司法实践中,存在单元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特别是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情形。
为依法严惩单元考试作弊犯罪,《解释》第八条划定:“单元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谜底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划定的相应治罪量刑尺度,追究组织者、筹谋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八)明确了考试作弊犯罪的罪数处断规则。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行为人非法获取试题、谜底,尔后组织考试作弊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谜底的情形,是否应当数罪并罚,存在差别认识。
经研究认为,此种情形实际上是数个行为冒犯数个罪名,应当予以数罪并罚,以体现对此类行为的严惩态度。基于此,《解释》第九条划定:“以窃取、密查、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执法划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谜底,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谜底,划分切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划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谜底罪数罪并罚。”此外,凭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划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运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公布有关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的,组成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罪。凭据考试作弊犯罪的详细情况,《解释》第十一条划定:“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公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划定,以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罪治罪处罚;同时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谜底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划定治罪处罚。
”(九)明确了在执法划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的处置惩罚规则。凭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划定,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谜底罪和取代考试罪的适用规模限于“执法划定的国家考试”,但这并非意味着对在其他考试中作弊的行为一律不予刑事追究。为统一执法适用,《解释》第十条划定:“在执法划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资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谜底,切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治理秩序罪等犯罪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明确了考试作弊犯罪的职业克制、克制令和罚金刑适用规则。从实践来看,考试作弊犯罪相当水平存在再犯现象,不少罪犯“重操旧业”,故《解释》第十二条专门划定可以依法宣告职业克制和克制令,即“对于实施本解释划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凭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克制;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凭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克制令”。此外,考试作弊犯罪具有显着的牟利性,行为人实施该类犯罪主要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
因此,有须要加大产业刑的适用力度,让行为人在经济上得不偿失,进而剥夺其再次实施此类犯罪的经济能力。基于此,《解释》第十三条划定:“对于实施本解释划定的行为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思量犯罪的危害水平、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附件:刑法相关划定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以窃取、密查、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特工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特工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元犯前款罪的,对单元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划定处罚。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结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 在执法划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资助的,依照前款的划定处罚。【非法出售、提供试题、谜底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划定的考试的试题、谜底的,依照第一款的划定处罚。【取代考试罪】 取代他人或者让他人取代自己到场第一款划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罪】使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教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运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公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运动公布信息的。单元犯前款罪的,对单元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划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划定治罪处罚。《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管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4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集会、2019年6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集会通过,现予宣布,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9月2日法释〔2019〕1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管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集会、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集会通过,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谜底、取代考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正与秩序,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划定,现就管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执法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划定的“执法划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执法所划定的考试。凭据有关执法划定,下列考试属于“执法划定的国家考试”:(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任命考试;(三)国家统一执法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修建师考试、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四)其他依照执法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划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术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执法划定的国家考试”。第二条 在执法划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划定的“情节严重”:(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任命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三)考试事情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科场防范作弊的宁静治理措施,获取、记载、通报、吸收、存储考试试题、谜底等功效的法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法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划定的“作弊器材”。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划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陈诉,联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特工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划定作出认定。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谜底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执法划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谜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划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任命考试的试题、谜底的;(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三)考试事情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谜底的;(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谜底的;(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谜底的;(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执法划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谜底,试题不完整或者谜底与尺度谜底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谜底罪的认定。第七条 取代他人或者让他人取代自己到场执法划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划定,以取代考试罪治罪处罚。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体现,综合思量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切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八条 单元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谜底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划定的相应治罪量刑尺度,追究组织者、筹谋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第九条 以窃取、密查、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执法划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谜底,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谜底,划分切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划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谜底罪数罪并罚。第十条 在执法划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资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谜底,切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治理秩序罪等犯罪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公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划定,以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罪治罪处罚;同时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谜底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划定治罪处罚。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划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凭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克制;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凭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克制令。
第十三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划定的行为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思量犯罪的危害水平、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第十四条 本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泉源:中王法院网作者:孙航 摄影:胥立鑫编辑:孙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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